資訊/活動
:::

資訊/活動

:::

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 (以下簡稱COVID-19) 疫情影響,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應設置日期展延至111年1月1日生效,詳如附件

說明:

一、依衛生福利部110年5月21日衛授疾字第1100200465號公告辦理。

二、依本署108年8月6日公告「應設置空氣污染防治專責單位或專責人員及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規範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設置規定自110年8月1日起生效,先予敘明。

三、因受COVID-19疫情影響,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110年5月21日公告,我國境內之全體民眾自110年5月19日應遵守COVID-19第三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

四、為配合防疫升級、強化疫情防治及避免疫情擴散,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訓練課程及證照考試已暫停辦理,致部分公私場所固定污染源無法於110年8月1日完成設置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係屬不可抗力之因素,爰將旨揭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應設置日期由110年8月1日展延至111年1月1日生效。

五、本案請貴局轉知轄內應設置健康風險評估專責人員之公私場所,應於111年1月1日前完成設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