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訓練管理辦法-郵寄報名表前請檢具書面資料);下表僅供參考仍依環訓所公告最新簡章為主。
※依法設置或登記為該項環境保護專責及技術人員,每2年應完成【在職訓練】。
※取得合格證書後,連續3年未經依法設置或登記為該項專責及技術人員者,應上【到職訓練】非上【在職訓練】。